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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制定修改多件法规
作者:陶 影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7 9:14:45
 
    据悉,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7件。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于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河北省养犬管理条例》
    报告指出,关于唐山市代表团马印龙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全省养犬法制化、管理工作规范化十分重要,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起草调研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程序。
  《河北省禁毒条例》
    关于邢台市代表团何洪友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禁毒条例》的议案(第9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在当前国际、国内涉毒因素不断增多,禁毒斗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省出台禁毒条例非常必要。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禁毒法,结合我省实际,抓紧进行起草调研,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程序。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关于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1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急需予以规范管理。建议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要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关于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议案(第12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国务院已于2011年4月16日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我省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新出台法规存在冲突,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废止了该条例。
  《河北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关于石家庄市代表团高士涛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议案(第17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起草调研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程序。
  《正定古城保护条例》
    关于石家庄市代表团高士涛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8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该项目已列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石家庄市报批的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抓紧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待审议通过后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泥河湾遗址群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张家口市代表团孙莉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泥河湾遗址群保护管理办法》的议案(第23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做好泥河湾遗址保护工作,对于保护遗址群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已列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该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待条例草案修改成熟后,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北省物业管理办法》
    关于秦皇岛市代表团蔡德宽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议案(第27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我省物业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范。省人民政府已将物业管理立法列入了2014年立法调研项目,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立法列入了2014年立法调研项目,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待条例草案修改成熟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编: 陶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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